新型冠狀病毒對香港各行各業構成重大挑戰。在這個不穩定的時期,僱主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?
提供安全工作環境
根據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,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,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。因此,僱主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和清潔,向僱員提供防疫物資,並盡量減少面對面會議。
收集個人數據
為減低僱員在工作場所被感染風險,僱主可以有限度地收集僱員健康資訊和外遊紀錄而不會違反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。可是,僱主應明確告知僱員收集資料的目的和保存期限,並將資料嚴格保密。未經僱員事先同意,不得披露相關資料或用作其他無關目的。但為保障公共衛生,僱主向政府醫療機構披露確診病例的身份和健康狀況,則不會違反《私隱條例》。
靈活工作安排
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暫時禁止公眾場所二人以上的聚會,但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則不在此限。為減少人群聚集,公司可強制要求或允許僱員在家工作,但仍須按照僱傭合同和/或《僱傭條例》支付勞動報酬。
病假及無薪假期
根據勞工處的指引,如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或命令接受醫學監察或檢疫,並取得衞生主任發出的寫有「須接受醫學監察」的醫生證明書,僱主應根據《僱傭條例》或有關的僱傭合約,讓該僱員放取病假。
《僱傭條例》並未對無薪假期作出規定,若僱主要求僱員無薪假期,應事先與僱員商議並獲僱員同意。但如果僱主連續4個星期內沒有為僱員分配工作,而僱員沒有獲取工資的日數超過一半,或連續26個星期內沒有分配工作,而僱員沒有取工資的日數超過三分之一,這將被被視作遣散,僱主須發放遣散費。
趙之威律師
[節錄自2020年9月7日 星島日報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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